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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28 16:26:51 点击率: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各会员企业:

2020年2月7日,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避免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纠纷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经济和社会生活平稳运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企业诉讼权利、财产保全措施、合同履行责任、劳动争议纠纷、适用执行措施等十三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其中第13条强调“推动三方平台常态化沟通机制,深入开展百名法官联系企业活动”。在疫情防控期间,畅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建立的沟通协商机制,随时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困境展开磋商,共谋良策,为企业提供防范风险及化解危机的法律支持。

以下为《意见》全文,供会员企业学习、领会。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2020年2月7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避免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纠纷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经济和社会生活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意见。

1.做好纠纷化解前移工作。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企业、餐饮、旅游、物流等服务行业、房屋租赁市场等,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诉调执对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及时配合、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商(协)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做好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减少企业的诉讼负担。

2.依法保护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正确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提交上诉状或再审申请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期限耽误和顺延的规定。

3.审慎适用对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加大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充分考量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对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应暂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的负面影响。

4.依法认定因疫情产生的合同履行责任。就疫情对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餐饮、旅游、运输等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对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若无法达成新协议的,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并严格履行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5.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切实维护企业的用工稳定。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衡平劳资双方利益,引导双方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薪酬待遇,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缩短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企业用工。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联动,妥善化解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

6.依法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金融借款纠纷。支持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各项金融措施,对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开展融资性保险等支持疫情防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全市法院要依法予以支持。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缓解企业融资压力。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旅游等因到期还贷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合理回应涉案企业展期或续贷的需求,促使银企达成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协议并予以司法确认,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诉讼成本,保护企业生产发展。

7.严格依法界定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法违规民间放贷行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中小微企业存在资金压力大、融资需求迫切的情况,全市法院要严防“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对持不记有出借人名称借条起诉或债权受让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应严格审查资金流向,防止“职业放贷人”规避规制。从支持中小微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和压降综合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严守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底线,对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视具体案情折抵本金。对各种以“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 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套路贷”、虚假诉讼、暴力追债等犯罪嫌疑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8.依法妥善审查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破产申请。对于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困难及因疫情发生资金周转问题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对生产研发防控疫情物资的以及原本效益好、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的企业,可暂不受理破产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破产企业,与破产管理人和政府防疫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支持符合生产条件的该类企业恢复生产,切实保障防疫物资的供给。

9.妥善适用执行措施,加大对涉企案件的执行和解力度。对被执行人系疫情防控产品的生产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软查封”等方式。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被列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暂时屏蔽失信记录等措施,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加大执行和解的力度,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以确保其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

10.积极结合疫情防控开展分析研判,不断完善帮扶企业措施。对于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因肺炎疫情导致的各类经营风险、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和法律问题,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全市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要及时通过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及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重振信心。

11.依法支持政府对企业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稳妥审理企业因按规定经批准缓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案件,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疫情期间涉哄抬原材料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维护平稳有序经济秩序。

12.依法及时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针对企业或企业家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好企业家创业信心与积极性,支持企业正常发展。

13.确保党委政府特殊时期支持企业发展的新政策新措施落到实处。推动三方平台常态化沟通机制,深入开展百名法官联系企业活动。疫情防控期间,畅通市中院和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建立的沟通协商机制,随时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困境展开磋商,共谋良策;同时加快推进百名法官联系企业活动,通过电子信息媒介深入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为企业提供防范风险及化解危机的法律支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邯郸市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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